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1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机场路交口吉瑞盛泰广场ABCD区3-1605,组织机构代码:348695560-5。
第三人: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4栋303房,组织机构代码:73882190-5。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绿景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498.5元、住院护理费1737.3元合计3884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884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