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美林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欧美林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114号之一 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328省道东侧、东一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安徽欧美林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创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欧美林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