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吉林瑞航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吉航维修预制板厂46号。
原告***与被告吉林瑞航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