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瑞航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正坚,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告:吉林瑞航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吉航维修预制板厂46号。
法定代表人:边疆。
原告***与被告***、吉林瑞航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宋晓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