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特9号
申请人: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章佳音,男,汉族,1982年3月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无忧公司)与被申请人章佳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电无忧公司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章佳音到电无忧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章佳音提供劳动的时间是2016年5月3日,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认定章佳音提供劳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明显错误;章佳音在电无忧公司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为8935元,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认定章佳音月工资为10000元错误;章佳音隐瞒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综上,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情形,特申请撤销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章佳音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后提出解除,显然电无忧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即使章佳音入职日期是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章佳音的工作时间恰好为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四十七条规定,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时工作年限仍旧是按一年计算,即按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章佳音认为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正确,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电无忧公司、章佳音双方对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及查明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电无忧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无忧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电无忧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