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8507号之一
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司1765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EFPP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飞,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平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幸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3MA6T450E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60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94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平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平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平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平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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