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住。
上诉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涉案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进度报表(定额计价)以及涉案工程洽商单,并要求依据上述证据对涉案安装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由于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