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306-2号

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圣井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7477716P。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72331P。

法定代表人:张莉,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46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弥河镇XXXX房地产:房产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共计二处。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4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弥河镇XXXX房地产:房产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共计二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