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3856号
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圣井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胡文汉,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
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