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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301号
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圣井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汉,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活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万庄村双龙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申请人:二十二城(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潘广鹏。
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活力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城(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活力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城(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神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椿洋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