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民初678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郵城县富春乡高庄乡政村后***0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8********。 被告:山东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大地锐城3号楼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EW8CL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公用水污染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红星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T04TP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公用水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7元,保全申请费2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