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3438号之一
原告:济南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大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萱,董事长。
原告济南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由原告济南坤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