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711号
原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殷巷镇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法定代表人:刘举,经理。
原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