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1197号
申请人: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殷巷镇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法定代表人:刘举,经理。
申请人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商冠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商中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5×××13)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