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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28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建设银行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以与被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