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070号
原告:***,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N4UFA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
原告***诉被告济南蓝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