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3074号
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宪成,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辉,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白忠,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连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