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967-1号
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阳光保险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N2FDJ35。
法定代表人: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辉,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1556。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雪,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霖,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罗 强
人民陪审员 关 虹
人民陪审员 李宝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