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8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万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PLQ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7楼7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N2FDJ35。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18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3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