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837号
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万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PLQ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7楼7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N2FDJ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济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另,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