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兴街。
被执行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化学工业训话经济示范园区沅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吉0202民初35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458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吉0202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卢生
审判员*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