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351号
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79264623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86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并告知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