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4371号
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65539元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瑛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