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550号
原告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爽
法官助理***书记员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