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裕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将该案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本院刑事审判庭,经审查均认为不构成抗拒执行。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以继续查找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青0104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