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878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3-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MP9WR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