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6433号
原告: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北宅科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吉燕,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元,由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东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