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6957号

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603-E。

法定代表人:张吉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园园,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00元,诉讼保全费380元,由原告青州市共赢花卉苗木专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