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730号之一
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曹官庄村村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603_E。
法定代表人:张吉燕。
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9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039元,由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