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9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昕,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纪涛,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源,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清春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清春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文宁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