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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055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均,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琼楼路138号1栋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东部新区董家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董家埂镇太平寺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段有根。 原告***与被告**均、四川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董家埂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