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02民初4462号

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2687171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雪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H2633Y,住,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裕丰花园1幢**/div>

法定代表人:季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开公司)与被告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被告侨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2.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返工、窝工等损失费用:⑴按《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143106元;⑵因返工产生的项目部及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损失96000元;⑶资料重新制作费用3000元;⑷送检人员工资6000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2个月);⑸保护现场门卫工资10000元(按每月5000元计算2个月);⑹项目部租赁民房费用3000元;⑺检测费5000元;⑻基础结构检测鉴定试验费6000元,共计272106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原告因承建柯城区白云街道过溪畈村便民中心工程需要向被告采购混凝土,双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5月4日、13日,被告按需供应了混凝土。5月22日,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进行现场验收监督抽检发现存在问题,遂发出《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被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原告事后得知,被告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7月13日,原告委托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已施工的工程基础建筑物的结构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基础结构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设计的要求。7月15日,经检测鉴定结论为:工程构件尺寸、钢筋配置等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原告就各项损失诉至法院。

被告侨银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原告祥开公司应予知晓,况且资质不是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抗压强度与施工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有关,无证据证明系被告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抗压强度不足。新增7个人员的工资过高,2个月的窝工期限过长,司法鉴定报告中已包括人工费问题。被告认为,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原告祥开公司与被告侨银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施工的柯城区过溪坂村便民中心工程供给商品混凝土,双方对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金额、工程概况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价款36800元。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祥开公司送达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认定柯城区过溪坂村便民中心工程在地基与基础分部现场验收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B/1-B/8轴实测轴线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2、箍筋未采用135度弯钩;3、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局部蜂窝麻面现象,部分柱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请提供该项目混凝土供应单位侨银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上问题整改前暂停下道工序,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原告祥开公司遂委托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基础结构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柯城区过溪坂村便民中心工程基础工程构件尺寸、钢筋配置等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为此,该工程必须进行返工。诉讼中,根据原告祥开公司申请,本院委托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及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审计鉴定,鉴定结论为返工工程造价为143106元,鉴定说明事项:1、本鉴定报告按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的鉴定要求进行鉴定;2、本鉴定报告未考虑返工产生的项目部人员工资、资料重新制作费用、送检人员工资、保护现场门卫工资、检测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因停工产生的人工机械窝工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另据原告祥开公司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等7人信息资料,以证明项目部人员工资损失。

以上事实,由《混凝土购销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检测鉴定报告、项目部人员信息资料、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以及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基础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现场验收监督抽查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原因,也是造成返工的条件。被告侨银公司认为抗压强度与施工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作为混凝土销售方在制作销售时应考虑上述因素,而不能将此责任转嫁于混凝土买受方,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侨银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祥开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应予支持。被告侨银公司应当向原告祥开公司赔偿返工的损失。原告祥开公司要求返工工程造价为143106元、检测费5000元、基础结构检测鉴定试验费6000元,应予支持。原告祥开公司要求返工产生的项目部人员工资、资料重新制作费用、送检人员工资、为保护现场的门卫工资等,该损失客观上存在,但数额难以确定,可根据工程量、窝工期限等因素酌情考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返工、窝工等损失204106元及司法鉴定费36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37元,被告衢州市侨银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