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772号
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府东二区2幢31-38号、府东街252号。
负责人:徐建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南,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杰,浙**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小区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雪利。
被告:毛文忠,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毛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淋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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