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执协18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
被执行人: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二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付庆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3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惠州市惠阳区,且案件执行标的为五千万元以下,在本院无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的意见,现将以上案件指定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艳琳
审 判 员 徐耀文
审 判 员 李旭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关小婷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