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子善,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跃龙北路5号文化创意大厦首层01商铺及二层01-07商铺。
负责人:梁全文。
原审被告:覃锦杰,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审被告:邓永泉,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被告: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39号办公楼第六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覃锦杰。
原审被告:朱汉,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
原审被告:陈敏,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官子善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原审被告覃锦杰、邓永泉、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汉、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官子善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2月20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195.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官子善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官子善一直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官子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