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361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会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会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2民初7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纠纷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应适用专属管辖为由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加工车间扩建、铸造工场内所有钢结构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包工艺、包工期等方式分包给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事项均有具体约定,且涉案工程已填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备案意见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文件齐全,涉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素,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