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264号 申请人: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上截村黄金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BCK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19528526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宏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7086.9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86.9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