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5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21号
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国威,该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