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民初2897号之一
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6、7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培碧,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郑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奇,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194383571C。
负责人:欧郁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奇,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明,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坡头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湛江市坡头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咨询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58元,由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清琳
人民陪审员 何 圆
人民陪审员 杨军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伦莹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