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23民初3550号
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8535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6、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69643261XB,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以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5.74元,由原告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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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