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0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南海中医院)以及原审第三人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四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南海中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南海中医院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南通四建的合法权利。
一、南通四建、南海中医院、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南通四建与南海中医院也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的委托合同不能约束南通四建。法律对于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着严格限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明确规定外,为保证交易稳定,应当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在南通四建与南海中医院针对承担结算造价审核费用有着明确条件限制,南海区财政局并非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主体,一审法院突破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的合同关系,判决南通四建承担审核费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判决南通四建承担造价审核费用同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行政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持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会议纪要和判决中明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以财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不允许解释推定。此裁判精神实际上是为防止行政监督破坏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的稳定性。本案中,南海区财政局委托中量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的行为属于南海区财政局对南海中医院的行政监督,在南通四建与南海中医院未对该介入行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南海区财政局的委托行为合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精神相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了南通四建的利益。
三、一审判决未充分理解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四建承担结算审核费用的条件,进而错误认定南通四建应承担结算审核费用。根据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中涉及造价咨询费用承担的表述,本案中,中量公司的委托主体为南海区财政局,而中量公司也仅针对涉案项目土建部分进行结算审核,未出具正式的结算书。上述内容南通四建已在答辩状中进行了充分说明,但一审判决仅以“涉案工程为南海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基建工程,由南海区财政局委托中量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合理”回应南通四建的说明,未作任何说理,甚至对合同约定的“正式结算书”未作任何回应。
四、南通四建在对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的合同不知情,并已就涉案工程支付了司法鉴定费用的情况下,继续承担结算审核费用,对南通四建明显不公。南通四建与南海中医院于2010年7月2日签订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中即约定了结算审核费用的承担问题,而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才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即在南通四建认可承担结算审核费用时,并不知道结算审核费用的计算标准,南海中医院也从未向南通四建披露有关计费标准的信息,直至收到催款函件,南通四建方知可能需承担高达1116136.77元的结算审核费用。而该笔费用仅为超出结算金额的10%以上的部分,为南海中医院承担的造价审核费965682.20元的一倍之多。即使认为南通四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费用,在南海中医院未告知具体计费标准的情况下,要求南通四建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明显不公。更何况,在南海中医院拖延的情况下,南通四建为顺利与其完成结算,已在司法鉴定中支付了高达1226500元的鉴定费。
南海中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南通四建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一)南通四建认为一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中量公司与南海区财政局的委托合同约束南通四建,是对事实及法律的错误理解。南海中医院在起诉状及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要求南通四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从该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对结算程序的约定可见,南通四建的上诉没有依据。1.造价咨询单位由发包人即南海中医院单方委托即可,无需南通四建同意,而中量公司是南海中医院通过南海区财政局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由其鉴定符合合同约定。2.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作出判决,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南通四建对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关于造价咨询费用的承担理解不当。关于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的约定,南海中医院认为:1.南海中医院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相应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支出,应接受财政性资金审计。因结算材料由南通四建制作,为最大限度保证材料真实,防止虚报、多报,故南海中医院与南通四建在条款中明确约定,要求送审金额超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2.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第二款并不以第一款为前提。第一款是关于结算金额的最终确定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第二款仅是针对承包单位送审过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通四建在清楚南海中医院属于财政性资金支出、明知有合同条款约定且承诺报送材料真实的情况下,送审金额超出最终结算的10%,存在过错,也构成违约,其对额外增加南海中医院的审核费用(损失)应承担责任。3.南通四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双方结算中,南通四建虚报、多报,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中量公司的造价意见。事实上,该造价意见与一审判决的金额偏差为0.59%,足以证明中量公司的工作有成效,反而南通四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采纳财政审核意见,又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不公平。
中量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南通四建的全部上诉请求。1.中量公司是受南海中医院的委托进行涉案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南海中医院一审提交的由南通四建**的工程造价审核送审资料承诺书,以及2016年1月18日**的结算资料送审说明,均清晰反映南通四建清楚知晓由中量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结算审核,且南通四建也多次参加由南海区财政局与南海中医院和中量公司共同结算的沟通会议。因此南通四建主张其不清楚中量公司接受审核的事宜,没有事实依据。2.中量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按照〔2021〕741、742号文的收费标准下浮,南通四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其清楚广东省关于结算审核的收费标准,也清楚涉案工程是作为财政性资金建设,应经过审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30日也发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和财政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6号文,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财政审核。同时,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也明确约定南海中医院有权将南通四建提交的结算书委托第三方审核。因此,南海中医院通过南海区财政局选聘中量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完全符合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况且,中量公司的审核结果经过南通四建和南海中医院的多次对数,中量公司总共出了四版初稿,最终审核结果与涉案工程经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审核的金额无差别,偏差0.59%,误差金额1550000元,完全在合理范围。3.由于南通四建虚报工程价款属侵占国有资金,其不认可中量公司的结算审核结果,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不能以另案中的司法鉴定费用抗辩无需支付本案应支付给中量公司的审核费用。
南海中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通四建向南海中医院支付结算审核费用1116136.77元,并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南通四建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通四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010年2月,南海中医院就南海中医院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2010年3月12日开标,南通四建竞得该工程项目。
2010年7月2日,南通四建与南海中医院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确定工程名称为:南海中医院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含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主体工程、天面防水隔热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室内外水电安装工程(不包括大堂)、暖通空调工程(不含主机采购)、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含医疗设备以外的人防设施)、防雷工程以及室外给排水等项目的施工内容及幕墙深化设计,同时承担整个项目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服务及配合协调工作,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他工作;第三条,本项目工期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完成土建及其他本标段施工内容并通过完工验收,工期为510日历天;第二部分:通过自身施工部分完工验收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止约750日历天的总承包服务期;第五条,合同总价274021618.87元;专用条款82.1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有关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有关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初审,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得到承包人及发包人确定后出具正式结算书,发包人在出具正式结算书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款……如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则10%以内(含10%)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等等。
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整体竣工验收。
2015年6月9日,南通四建向南海中医院提交土建部分竣工验收资料,涉及土建部分结算金额为330895579.25元。
2015年7月2日,南通四建作出《工程造价审核送审资料承诺书》,载明:我司已按财政投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要求,提供了承建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扩建工程总承包施工一土建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全部资料及相关资料。并****如下:一、所提供的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说明、合同、中标通知书、地质报告等有关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文件;二、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三、所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版、型号、单价、单据是真实的;我单位所报送的全部资料,均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是真实、完整的;今后如果发现送审资料不全、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量公司原名称)在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向南海中医院发函,提出受南海区财政局委托,对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的结算进行审核,认为涉案工程结算资料存在问题,要求补充提交有关资料。南海中医院后将该函件转予南通四建。
2016年1月18日,南通四建向南海中医院作出《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扩建工程总承包(土建部分)结算资料送审说明》,载明:我司为承建贵院扩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中承建的土建部分7月份已进入区财政局结算审核阶段,2016年1月8日我司参加了由区财政局、造价审核公司(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公司(***联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贵院联合组织的有关土建结算问题沟通会议,并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和对数;在资料送审过程中,根据业主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后经我司自查发现,基础强风化岩石静爆等数据资料有误,现我司附上核正后的资料重新报送给监理单位和贵院。
2016年8月26日,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量公司原名称)作出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结算审核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载明:送审金额330895579.25元,确认金额264575956.29元,增减金额-66319622.96元。
南海中医院、南通四建未能就涉案工程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南通四建于2017年9月18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海中医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案号为(2017)粤06民初192号。诉讼中,南海中医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南通四建向南海中医院支付误期赔偿费9385000元;2.南通四建向南海中医院支付两笔预付款自预付日至应付结算款之日期间的利息753948元(暂计至反诉状落款日期,详见利息计算清单);3.南通四建按《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目录》履行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南海中医院扩建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的义务;4.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费用由南通四建承担。该案诉讼中,法院依据南通四建、南海中医院的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其中土建工程鉴定造价为271080397.95元,补充鉴定差额13029763.96元。南通四建、南海中医院各支付该案一半鉴定费,合计2453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7)粤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核定涉案工程土建工程部分造价为259205189.86元,并认为“至于南海中医院提出的申请中量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支出的审核费问题,因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确认中量公司作出的造价审核报告为涉案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依据,南海中医院要求南通四建支付该项费用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该判决于2021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0月26日,南海区财政局向南海中医院作出《基建工程中介审核费用付款通知书》(南财基建结费〔2020〕7号),载明:南海中医院扩建工程——土建部分结算由我局委托中介进行审核,已出具初稿并经对数,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10%以内(含10%)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请你单位敦促施工承包人支付中量公司造价审核费1116136.77元。具体计费标准如下:送审金额330895579.25元,核减金额66319622.96元,审定金额264575956.29元,计费标准(66319622.96-264575956.29*10%)*5%*80%*0.7,应付费用1116136.77元,备注“已出初稿并对数,审核费按7折计算”。
2020年10月28日,南海中医院向南通四建寄送《关于支付超过10%部分的土建部分结算审核费用的函》,载明:2020年10月26日,我单位收到南海区财政局发来的《基建工程中介审核费用付款通知书》(南财基建结费〔2020〕7号),贵司须就超过10%部分的土建部分结算审核费用向中量公司支付造价审核费用1116136.77元,现就上述通知书转寄予贵司。
2021年1月21日,南海中医院向南通四建作出《关于支付超过10%部分的土建部分结算审核费用的函(二)》,要求南通四建向中量公司支付造价审核费用1116136.77元。签收人为***。
2021年6月,南海中医院向南通四建寄送《关于支付超过10%部分的土建部分结算审核费用的催收函(三)》,邮件于2021年6月23日签收。
另查明,2014年2月28日,南海区财政局(甲方)、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量公司原名称,乙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佛山市南海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服务期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1.编制工程预算、审核工程预结算的服务费,折扣率按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折扣率的算术平均值80%计算(含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或审核):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执行下表中的收费标准,其中工程结算审核的收费标准见下表;暂停评审项目按以下标准支付审核费用:1.未出具初稿的,视具体完成进度支付应支付审核费的10%-50%审核费用,2.已出具初稿但未对数的,按应支付审核费的60%支付审核费用,3.已出具初稿并经对数的,按应支付审核费的70%支付审核费用,4.已出具初稿并经对数,单位已**同意审核结果的,按全额支付审核费用……;等等。
委托项目
计费基数
规模
计费标准
计费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
基本收费
送审结算
100万元以内
2.8‰
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
101万元~500万元
2.5‰
501万元~1000万元
2.2‰
1001万元~5000万元
1.6‰
5001万元至1亿元
1.3‰
1亿元以上
1‰
效益收费
核减额+核增额
5%
2015年6月30日,南海中医院向南海区财政局提交《南海区财政性资金基建工程概预、结(决)算申报表》,申报涉案工程土建部分选定中介单位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量公司原名称),南海区财政局于2015年7月2日**予以确认。
2017年4月5日,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量公司原名称)、佛山市南海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南海中医院作出《送审资料暂停审核回执单》,内容为:关于涉案工程土建部分,已于2015年10月完成结算审核四稿,因本工程原清单外变更项目及签证较多,引起变更金额较大,按变更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需要完善变更审批流程;鉴于贵单位未提供本工程所有变更项目完善的变更审批资料,亦未完全提供在对数过程中提出异议的项目的补充资料,也没同意出最终结果,我们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现暂停审核该工程;如贵单位有不同意见,请书面提交基建科,并尽快补全相关依据后,再解决其中问题;初次审核反馈的意见依然有效,并作为评审内容记入审核报告。
2020年10月26日,中量公司向南海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南海中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扩建工程——土建部分”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的申请》,载明:送审金额330895579.25元、审定金额264575956.29元、核减金额66319622.96元、应收咨询费2959741.38元、70%咨询费2071818.97元、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为1116136.77元。
2020年10月26日,中量公司向南海区财政局作出《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收费通知书》,要求支付工程审核费955682.2元。
2020年12月14日,中量公司向南海区财政局开具955682.2元发票,服务名称为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结算审核费。
诉讼中,南海中医院、中量公司一致确认:南海中医院主张的结算审核费用1116136.77元尚未支付予中量公司;南海区财政局作出的《基建工程中介审核费用付款通知书》中5%是效益收费比例、80%是中量公司与南海区财政局约定的下浮20%计算、0.7是中量公司与南海区财政局约定的暂停评审项目已出具初稿并经对数后的支付比例。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南海中医院在(2017)粤06民初192号案中并未就中量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产生的审核费用提出诉讼请求,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南通四建辩称南海中医院于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南海中医院、南通四建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如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则10%以内(含10%)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10%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的造价由中量公司审核,南通四建送审金额为330895579.25元,中量公司审核金额为264575956.29元、增减金额-66319622.96元,送审金额高于审核金额10%以上,南通四建不确认上述审核金额并提起诉讼,且法院核定的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的造价低于上述审核金额,南通四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送审金额超过审核金额10%部分的审核费用。根据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中量公司应收取70%的审核费用即2071818.97元,其中送审金额超过审核金额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为1116136.77元,南海中医院诉请南通四建支付,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为南海区财政性资金基建工程,由南海区财政局委托中量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合理,南通四建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南海区财政局与中量公司约定的审核费用计算标准,南通四建辩称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南海区财政局故不满足合同约定应由南通四建承担费用的条件以及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严重超出南通四建可以预见的范围,法院不予采纳。南海中医院主张南通四建支付利息,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南通四建自南海中医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南海中医院。南海中医院主张的利息超出核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南通四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审核费用1116136.7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南海中医院;二、驳回南海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3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35.33元,由南海中医院负担213.33元,南通四建负担12422元。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通四建应否向南海中医院支付审核费用1116136.77元及相应利息。
南通四建上诉认为涉案工程由非发包方南海区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且造价咨询公司未出具正式结算书,不符合涉案《施工合同》关于由南通四建承担结算审核费用的条件,且南通四建已承担涉案工程司法鉴定费用,再承担结算审核费用对南通四建明显不公,并据此认为其无须承担结算审核费用。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首先,涉案《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有关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有关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初审,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得到承包人及发包人确定后出具正式结算书,发包人在出具正式结算书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款……如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则10%以内(含10%)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上述条款仅约定南通四建承担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的条件是送审金额高于结算金额的10%以上,而出具正式结算书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非南通四建承担结算审核费用的条件。同时,南通四建知悉涉案工程是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支出,南海中医院同意由南海区财政局委托的中量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造价核算单位,则中量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核算,符合合同关于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约定。其次,南通四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其为证明其主张而采取的诉讼策略,法院采信在诉讼中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南海中医院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南通四建承担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并不冲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南通四建应向南海中医院支付超过10%部分的审核费用即1116136.77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南通四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5.23元(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5270.66元),由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