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12238号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3号楼3层301(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刚,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裕,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朋,主任。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碱厂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刚、曹裕,被告碱厂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436.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以800436.42元为基数,以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为标准,从造价审核报告出具之次日即2021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数额为69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业主)通过招投标将台湖镇碱厂村雨排水、道路及给水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1940949.88元,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评审确定工程结算数额后支付至该结算数额的97%,余3%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14日开工,次月12月16日竣工,2021年2月2日经北京双信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1940949.88元,但是,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工程款800436.42元未予支付。故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碱厂村委会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43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以欠付工程款80043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3日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7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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