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42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3号楼3层301(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给付5700元,现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