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刘凯京,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3号楼3层301(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828121。
法定代表人:张晓鸿,职务不详。
被告:董志江,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志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王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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