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782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为:本案不属于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从起诉状的叙述内容可以看出,原告认可履行将定制的启闭机安装(调试)至曲靖市***芳华镇小二型水库四标段施工地之义务,故曲靖市***芳华镇小二型水库四标段施工地就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同时,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昆明市呈贡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而合同履行地为曲靖市***芳华镇小二型水库四标段施工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曲靖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应由曲靖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本案移送曲靖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