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张彬,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永善县永兴街道办事处职工,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青胜乡青胜社区***一社29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永善县桧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41494212U,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彬与被告云南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彬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张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