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民初6173号
原告:**和,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南市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和与被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和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金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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