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491号之一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施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