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535号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张春娣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