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540号之一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冬成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人民陪审员 许金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开华
书 记 员 蔡 敏